五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2025/02/18 责任编辑:Hanson 访问:1093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通知指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对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对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文执行;2025年3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本通知执行。

其中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包括

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

新型纺织机械;

电子信息及生物医疗设备;

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涉及目录包括

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

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

新型纺织机械;

电子信息及生物医疗设备;

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包括

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

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

大型煤化工设备;

大型冶金成套设备;

大型矿山设备;

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

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

新型纺织机械;

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

电子信息及生物医疗装备。

内容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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