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发起反规避调查。针对国外进口商品启动反规避调查,这在中国尚属首次。
据了解,美相关光纤产品涉嫌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依法启动我国首起反规避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美采取反规避措施。部分公告内容如下:
一、现行反倾销措施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2023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37.9%
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33.3%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78.2%
4.其他美国公司:78.2%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英文名称:Certain Cut-off 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产品描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是G.654光纤或G.654单模光纤的子类。G.654.C光纤在1550nm窗口的典型值为: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4~0.20dB/km,色散系数不超过20ps/(nm×km)。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反规避调查是针对规避现行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发起的一项贸易救济调查,这种调查被许多世贸成员广泛使用,旨在确保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