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度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2年1月24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2011年度第17号公告、2017年度第20号公告和2018年度第5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2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康宁公司: 37.9%
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33.3%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78.2%
4.其他美国公司:78.2%
欧盟公司:
1.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12.9%
2.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12.9%
3.丹麦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29.1%
4.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责任公司:24.7%
5.其他欧盟公司:29.1%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2011年度第17号公告、2017年度第20号公告和2018年度第53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是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本次调查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纤产品。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