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9/08/13 责任编辑:swift 访问:8926

今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内容显示,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据悉,此前2014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

5年到期之后,即在2019年6月3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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